5.3.3分公司或分厂、车间应按GB17167-2006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。 5.3.4主要用能设备应按GB17167-2006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。 5.3.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GB17167-2006表3的要求。 5.3.6对从事能源加工、转换、输运性质的公司,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、转换、输运效率的要求。
5.3.7公司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GB17167-2006表4的要求。 5.3.8分公司或分厂、车间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(电能表除外)参照表4的要求,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。 5.3.9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(电能表除外)参照表4的要求,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。
5.3.10
广西仪器校验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,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。 5.3.11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(如温度、温度变化率、湿度、照明、振动、噪声、粉尘、腐蚀、电磁干扰等)要求。
5.4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5.4.1能源计量制度 5.4.1.1公司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已纳入测量管理体系,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。 5.4.1.2公司应建立制度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、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、处理和汇总。 5.4.2能源计量人员 5.4.2.1公司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,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、使用、检定(校准)、维护、报废等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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